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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专访敬大力:防治互联网金融风险,检察机关要这么做!

2016-10-17 通州检察
来源:人民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人民日报》版面截图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效益,同时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金融风险、违法犯罪问题层出不穷。
在日前召开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专题研讨会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围绕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这一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Q&A

记者:当前互联网金融及相关风险防治工作面临哪些挑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敬大力: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
这些机构和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和杠杆,推动金融创新,使金融活动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层次,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
股权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金融门户等模式层出不穷,交易规模不断刷新纪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制度规范还不够健全完备。其次,一些机构和个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息增值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规范互联网金融、加强风险防治刻不容缓。
 
记者: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中,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发挥作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敬大力:

北京市检察院坚持打防结合、打控结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妥善办理了一批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 结合工作实践,我认为今后应进一步探索金融检察专业化工作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蓬勃发展、日新月异,与之关联的犯罪边界不断调整、新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有必要针对发案区域和案件规模,加强专业化建设,打造“高、精、尖”的稳定办案团队,除“流水线、链条式”办案模式之弊端,兴“专业化、专门化”办案机制之优势,强化类案指导、明确证据指导,促进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同时,注重延伸检察职能,将打击、监督、预防结合起来,注重总结个案反映出的金融犯罪特点,为健全行政监管、强化行业自律提出专业意见;要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通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对金融业态的有效治理,为金融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记者:为更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您认为还应从哪些方面着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敬大力: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待这个新生事物,不能求全责备、一棍子打死,也不能任之乱象横生、自生自灭。
必须紧紧抓住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坚定不移地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改善融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另一方面也要协同推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通过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分类监管,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合法合规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中,防治互联网风险,应把行政治理置于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同时强化综合治理。必须从刑事打击环节向行政监管前移,以行政治理为主体,刑事处罚作为最后手段,整合资源、协调配合,扎紧监管笼子,才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倪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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